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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一户一宅”标准

时间:2025-08-06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联络员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杜娟)为推动全市农村住宅建设规范化管理、便捷化服务,《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于近日印发实施。其中,明确“一户一宅”标准,符合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同时明晰“一户一宅”负面清单,存在“一户多宅”等情形的,不得再申请新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集中住房。

  《实施意见》同时明晰了“一户一宅”负面清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新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集中住房:

  《实施意见》规定,“一宅”的认定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审核确认。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对于村(居)民已有证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建设。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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