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yán)栗(lì)疗(liáo)这是怎么回事?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价格欺诈、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4年1月26日,根据相关工作部署,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健身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日起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办理会员卡活动,活动内容为:半年卡1280元,原价1580元;一年卡1680元,原价2080元;二年卡1980元(买一年送一年),原价2580元。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原价价格没有成交记录,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原价的依据。
当事人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3月13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撤除宣传海报,公示线: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2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纸质菜单上标注“烤炉能源、料包:5元/位”,在点单小程序菜单中设置烤炉能源费收费项目,收银系统及向消费者出具的收银小票上显示收费项目均为“烤炉能源”。当事人作为提供现场烧烤服务的餐饮店,向消费者提供烤炉是完成其餐饮服务的必需条件,设置烤炉能源收费项目,向消费者收取不合理、不正当的费用,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收取烤炉能源费税后共计28.14万元。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4月28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14万元、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将烤炉能源收费项目从收银系统、点单小程序中删除,不再收取烤炉能源费。
2024年2月19日,根据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收取燃气表费、超政府定价销售燃气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在燃气工程安装过程中,以180—480元不等价格向用户销售燃气表206台,收费金额共8.04万元。当事人以工商业用气价格标准向某中等专业学校、某养老护理院等用户收取燃气费,超出规定价格多收金额共1.69万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文件明确规定“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关于调整贾汪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贾经发发〔2019〕10号)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继续不实行阶梯气价……”。当事人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燃气表费及超过政府定价收取燃气费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2024年4月23日,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逾期未退还的违法所得9.65万元、罚款9.65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不再违规收取用户燃气表具费用,并严格按照政策文件规定收取相关学校、养老护理院的燃气费用。
案例4: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某机电有限公司、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伪造产品生产日期案
2023年8月17日,根据EDWARDS商标权利人的举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苏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了含有
商标的标签,并将标签序列号中代表制造年份的数字篡改至较新年份,而后再将所印标签贴附在其回收并维修的EDWARDS真空泵上进行销售。经统计,两名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印制的含有EDWARDS注册商标的标签共计670件,印制金额合计1.67万元,已售及未售的8台线万元。
两位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定制含有EDWARDS注册商标的标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在定制标签的过程中有意篡改代表产品生产年份的序列号前两位,再用以替换其所回收的EDWARDS真空泵原有标签后出售,构成《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十款规定的销售伪造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2024年3月20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责令两位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签,对苏州某机电有限公司作出罚没合计53.08万元,对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局对两名当事人发放《行政合规建议书》,经执法人员“回头看”检查,当事人已清除所有涉案产品的标签,并建立和完善标识类产品采购的审批制度、标准的采购合同等。
2024年5月20日,抖音平台用户“蛙哥××”发布短视频称在赣榆区海头镇某市场购买小青龙(龙虾)产品称重时未去皮,将塑料袋按照小青龙的价格收取价款,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某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小青龙时价为180元/斤,在销售时将小青龙连同红色塑料袋进行称重,未将红色塑料袋的重量去皮。消费者使用市场的公平秤复称,显示小青龙连同红色塑料袋重量为8两,小青龙重量为7两。当事人以小青龙和红色塑料袋的重量进行结算,多收消费者价款18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将包装袋去皮,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相差50g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4年6月3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规定,指导当事人依法合规经营。
2024年6月2日,根据市场主办方举报,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水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鲜活鱼虾零售,有两台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其中一台电子秤具有欺骗性使用特征,不符合《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第6.1条要求,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自2024年1月起,该秤一直用于称重结算:使用500g标准砝码称重,键入“9+去皮”后按“单价3”“单价2”“单价1”“电压”“动态”“计数”键位,显示重量分别为525g、550g、575g、600g、625g、650g。另一台电子秤,购进后未申请强制检定即用于称重结算。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使用计量器具未申请强制检定的行为违反了《
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罚款合计1.05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后回访发现,当事人已主动购买2台新秤,申请强制检定合格后,用于摊位称重计价。案例7: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魔方俱乐部发布违法广告及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3月5日,根据工作部署,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主要从事魔方课程培训的某魔方俱乐部进行检查,在一楼吧台处查见魔方培训广告单134张,广告内容含“最强战队提速营,保底提速20%”等字样;当事人的所有培训课程均未明码标价。此外,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的3个教室课桌上摆放着多个年级的教辅资料,每本教材上均有学生名字及批改记录,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学科类培训。当事人对魔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对提供的培训服务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合计2.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学科类培训违法线索已移交相关部门。案例8: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米业有限公司侵犯“宝应大米”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上标有
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5月7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未使用的侵权包装袋,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后,该局联合宝应县粮食协会对辖区内大米加工生产企业开展针对性行政指导,引导企业合法使用
2024年4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售的4种规格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共计148辆。经检验,148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项目、充电器和蓄电池项目、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涉案货值金额27.83万元,因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另发现,当事人免费为消费者改装了一辆TDR3240Z型电动自行车,将鞍座改为超长的鞍座,蓄电池改为超标的60V铅酸电池,作为营销活动赠品且已上牌;2024年6月7日,当事人将该车召回,并恢复到原车状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7月2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148辆电动自行车、罚款合计31.49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局积极指导当事人加强学习,事后再次检查时未发现违法行为。
案例10: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五金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天然气液化气灶具专用金属软管案
2024年1月29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某五金经营部销售的“某瑜”牌金属软管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某燃气具配件厂购进规格为9mm、管长2米和规格为9mm、管长1.5米的“某瑜”牌天然气液化气灶具专用金属软管共计560根,其“尺寸和公差”“拉断试验”项目不符合《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GB 29993-2013)要求。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两个批次不合格金属软管涉案货值金额7480元,获利176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天然气液化气灶具专用金属软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25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共计0.78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向当事人送达合规指导意见书,指导其合规经营。该局已将涉案金属软管生产商违法线索移送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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