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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药价要降!山东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和试点扩围工作(2)

时间:2019-10-31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联络员

  明确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渐进调整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落实三医联动。医保部门制定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用量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对采取按次均定额、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等方式付费的,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年度定额支付标准;采购周期超过1年的,可逐步下调。允许公立医院使用中选药品形成的结余,用于医务人员薪酬支出。

  山东省医保局副局长郭际水介绍,总体来看,我省《实施方案》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在一些关键环节体现了山东创新举措,发挥了试点扩围撬动医保、医药以及公立医疗机构等相关领域改革的作用。通过医保支付标准与招采价格的协同,促进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对一些价格比较高的、可能增加患者负担的药品,支付标准的调整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可以减少公共政策的差异性,也引导市场价格合理调整。

  通过机制的转换,促进公立医院改革。降低药品价格后,医保基金形成的结余用于公立医院内部改革,同时医保基金按不低于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高于国家提出的不低于30%的要求,可以有效缓解公立医院回款压力,充分调动公立医院的积极性。

  通过挤出药品流通费用水分,促进医药企业高质量发展。明确了约定采购量,药品生产企业有了明确的销售预期,从而能够减少药品购销过程中的灰色空间,降低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革的最终效果,是让更多患者以较低廉的价格用上质量更高的药品。”郭际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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