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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入百万的保险销售总监被撞伤要求“误工费”30多万元法院只判了5万多为什么?

时间:2023-04-23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联络员

  钱某系江阴一大型保险公司保险销售总监与团队负责人。2020年9月20日,徐某驾驶小型客车由西向东左转弯时,车辆前部撞到在人行横道上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钱某,造成钱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负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发后,钱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但因为对误工费的金额达不成一致,最终事情闹到了法庭。法院审理中,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钱某该次交通事故损伤致其肋骨骨折12根以上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

  钱某认为:他系保险销售总监和团队负责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误工减少的收入,应按照100万元/年计算,并据此主张误工费损失为333081元(4个月×999243.23元/12个月)。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钱某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交易明细显示他2019年收入近百万、2020年收入近六十万元,工资按月发放。

  江阴法院判决钱某主张的误工费按照2020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金融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每年为160386元,确认钱某误工费为53462元。

  案件审理法官受访时称,该案中,钱某虽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受伤前的综合收入水平,但根据其提交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代理合同以及个人陈述,显示其收入均来自于其作为保险销售团队负责人的团队业绩提成,并非固定收入,而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不会导致整个销售团队工作停滞,对此钱某受伤后个人账户中仍有收入入账即可印证。据此,钱某主张以其作为保险销售团队负责人的团队业绩提成作为误工费计算标准,缺乏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收入与其业绩相关,并非固定收入,原告并没有提供事故后收入减少的证据,结合原告从事的行业特点,认定原告的误工费按照2020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金融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法官表示,误工费是指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损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满得到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的计算分为有固定收入与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形。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该种计算方式有两个要点,一是固定收入应有合法证明,该证明由受害人供职单位出具,一些高收入受害人,应提供完税证明。二是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误工费应不赔或少赔。

  该案中,钱某自认其收入全部来源于销售提成,单位也未出具相应的固定收入及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明,不能适用固定收入的计算标准。

  受害人为无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主要是按照我国统计学上行业划分的规定加以确定。钱某从事保险销售,属于金融业,其受伤后,销售团队仍旧运行,钱某仍然可以享受提成收入,但客观上仍存在误工损失,故法院综合考虑各要素,确认其误工费按照金融业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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