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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2)

时间:2019-09-10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联络员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不参加本期评价),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

  (1)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企业,本评价年度保留D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A级。

  (2)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在企业被评价为D级之后******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评价为D级(简称关联D)。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据《信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

  (3)因本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被直接判为D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简称动态D)不保留到下一年度。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对《管理办法》和《指评和评价》进行调整完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明确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提高了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发现补税行为的扣分分值。

  该文件规定: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同时废止。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

  1、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总局公告[2012]24号)

  3、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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