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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业主同意即可用维修基金装高空监控

时间:2019-06-2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联络员

  这两天,南京市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3栋楼下,10岁女孩被高空坠物砸伤的消息成为热点。如今,小女孩已经能开口说话,各项生命体征平稳,双方家庭接下来将围绕赔偿问题进行沟通。那么,围绕这件事,还能给市民哪些认识或者说是启示呢?

  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物业管理科科长张汛石表示,“高空坠物,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建筑物外墙及广告牌、灯箱等掉落;二是高层居民随手丢下的弃物;三是阳台放置的花盆、木板等闲置物掉落。避免此类事件发生,不仅需要小区物业或是商户管理方加强管理、巡查,还需要业主定期检查自家设施,排除可能存在的隐患。”

  对于高空坠物的预防,通常也有一些应对的措施,比如设立警示牌,安装摄像头,提高高层住宅监控;定期宣传,加强业主的自身素质。将高空抛物的危害或相关案例告知业主,引起业主重视;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避免公共区域外墙有搁置物或悬挂物等。那么,有没有一种长效的机制彻底杜绝这个问题呢?张汛石表示,“首先,这是一个居民道德或者说是素质问题,在法律范畴内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追责;其次,安装摄像头因为牵涉到隐私问题,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所以目前还没有大家期待的、能够彻底杜绝的办法。”

  是不是可以像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一样,在全市范围内的高层住宅推广安装高空摄像头呢?对此,张汛石说:“其实,只要2/3的业主同意,可以动用物业维修基金装高空监控。”

  南京大学教授、社会学家周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觉得这件事,对两个孩子、两个家庭来说都很不幸。一方面,8岁男孩可能是一种无知的状态,他并不知道事情的严重危害;另一方面,10岁女孩更是很无辜,身心都受到了很大的伤害。所以,这是一件非常遗憾,也令人惋惜的事情。”

  究其根源,周凯认为,“我们关于这一方面的安全教育缺失或者说是不系统,从幼儿园、小学到中学,我们接受到的安全教育比如防火、防水、防电、过马路注意红绿灯等等,但这些教育都是个体的,是支零破碎的,没有一个系统的安全教育。比如高空坠物的预防和高层抛物的危害,学校、家庭没有专门的课程,也很少有这方面的读物、视频之类,更不要说类似的场所或者博物馆了。相应的执法部门缺少严格执法的依据,比如发现有人高空抛物,在没有伤害到人的情况下,只能进行批评、教育,不能给予更为严厉的惩处。结果,当事人根本没放在心上,甚至是一笑了之……”

  周凯教授表示,“社会的规则需要相关部门制定,居民的行为则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约束。所以,对于高空抛物这件事,除了增加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还需要更为严厉的约束,让大家真正意识到随手抛物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认为,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对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李小亮律师介绍,在高空抛物案件中,抛物人明确的,由抛物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抛物人不明确的,如果物业公司等管理义务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管理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抛物人不明确但可以确定一个具体范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应当共同承担被害人的损失。也就是说,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一方抛物,八方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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