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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A股重组管理新规正式公布(2)

时间:2019-10-19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联络员

  证监会认为,一是有限度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确有必要,符合创业板发展需求,是证监会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行示范区的重要举措。二是关于创业板重组上市资产范围。由于认定相关资产是否属于“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性、专业性强,且随着科技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产业范围还将不断变动。为避免频繁修订规则,拟不在《重组办法》中具体界定前述产业的范围。证监会将指导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践情况明确相关目录指引。

  有意见提出,净资产指标与上市公司杠杆使用情况相关,在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保留净资产指标,影响小规模公司正常产业重组,建议取消该指标。

  证监会认为,保留“净资产”指标,有利于全面对比借壳资产与上市公司体量差异,准确反映交易影响,遏制不能实质改善上市公司经营质量的“炒小”。因此,修改后的《重组办法》保留“净资产”指标。

  证监会指出,《重组办法》修改后,将继续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支持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同时,将继续严格规范重组上市行为,持续从严监管并购重组“三高”问题,打击恶意炒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忽悠式”重组、盲目跨界重组等乱象,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重组上市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交易类型,市场影响大,投资者关注度高。为遏制投机“炒壳”,促进市场估值体系修复,2016

  年我会修改《重组办法》,从丰富重组上市认定指标、取消配套融资、延长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等方面完善监管规则。总体来看,通过严格监管,借重组上市“炒壳”、“囤壳”之风已得到明显抑制,市场和投资者对高溢价收购、盲目跨界重组等高风险、短期套利项目的认识也日趋理性。

  在这种背景下,市场各方主体意见较为一致,建议证监会适度调整重组上市监管规则,发挥并购重组和直接融资功能。鉴此,证监会经充分研究、评估,对《重组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

  《重组办法》施行后,尚未取得证监会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并购重组申请,适用新规;上市公司按照修改后发布施行的《重组办法》变更相关事项,如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重组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决策、披露、申请等程序。

  为配合《重组办法》顺利实施,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同时公布。

  答:现在基准日有三个,一个是股东大会召开前的20日、60日、120日的均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从实践来看应该还是符合市场需求的。

  问:有投行人士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在认定重组上市的财务指标中,再进一步去除营业收入这个指标,您怎么看?

  答:这个征求意见期间提得比较多。从国际经验来看,香港是保留了营业收入这个指标,从监管实践来看,我们也希望借助资产规模,如果说收入指标,可能没有参照性,我们还是希望有一些对比关系,也可以结合新规实施的进展,继续观察。

  问:关于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在创业板重组上市,有没有一个具体的范围?如何来判定这些资产属于这样一个范围?

  答:创业板在建立之初,是想通过退出的方式来解决一些问题。创业板马上要10周年了,经过十年的检验,有些企业发展质量不高,市场没有退出的机制。所以要符合市场的规律,符合市场的现实。这次确定的是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这条是要坚持的,对于其他行业有没有想法?这个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具体范围不能通过监管来确定,要通过实践来确定,因为每一个阶段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内涵都是不一样的。

  我以前参加过创业板的培训,那个时候的研究结果和现在又不一样,它是不断变化的。这个我们希望在实践中探索,借鉴科创板的经验。从范围来说,我个人的理解,创业板可能比科创板范围更大一些。科创板我理解上可能更加强调的是硬科技,那这个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不一定是硬科技,它的外沿会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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