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体育头条 > 本文地址:http://www.duitang.net.cn/tiyutoutiao/2019/3672.html

律师吕先三“涉黑”事件调查(3)

时间:2019-09-09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联络员

  2014年11月25日,瑶海区法院对王仁芳案宣判,认为无法认定广齐公司打给徐维琴妹妹的款项是还给王仁芳的,因此判决李光建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李劲明和广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从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吕先三先后代理了徐、邵及其亲属与李光建之间的8起借贷纠纷。其中,徐、邵等人两次诉李光建借钱不还,李光建和广齐公司六次诉徐、邵等人不当得利。在两起不当得利诉讼中,吕先三拿出借条、转款凭证作为证据,后李光建撤诉。

  其间,吕先三也曾觉得哪里不对。他向警方供述时回忆,大约在2015年7月,他专门问过徐维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老是起诉来起诉去的?”徐解释,李光建欠她家的钱还多着呢。

  吕先三称自己也问过邵柏春,李光建多次向他们夫妇及亲友转账,这些钱到底是不是还款。邵柏春否认了。吕先三没再多问,认为“这是借贷双方之间的事”。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天冲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天时认为,无论《律师法》,还是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相关行为规范》,都没有就律师对案件材料审核义务问题作出系统规定。

  “但从基本执业操守来看,律师应当审查委托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这关系到案件胜败,更关乎委托人诉讼活动的合法性。”黄天时说,不过这种审查一般只限于形式审查,很难做到实质审查。因为委托人如果伪造证据,律师没有鉴定证据真伪的专业仪器和专业手段,单凭肉眼很难甄别,“这也不是律师的业务范围。”

  2013年12月底,李光建为徐维琴、邵柏春出过两份“说明”。李称,“说明”是二人胁迫自己炮制的。后来,邵柏春接受警方讯问时表示,写“说明”的主意是吕先三出的。

  在当年12月26日的第一份说明中,李光建写道:本人“于2012年4月6日向王仁芳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整,本金300万元整未归还给王仁芳,利息已付至2012年7月6日,特此说明。”如前文所述,针对这笔钱,广齐公司已于2012年4月20日向徐维琴妹妹的账户转款300万元。

  第二份说明内容相似,证明由广齐公司担保的、李光建向邵柏春借的300万元也没还。后来,这两份“说明”分别作为王仁芳、邵柏春诉李光建等人借贷纠纷案的证据,提交法庭。

  李光建告诉办案民警,这两份说明的内容并不真实,因为他和广齐公司的还款已经超过了约定本息,他也不愿在说明上签字。但徐维琴承诺,如果她从广齐公司追回这600万,可以折抵李光建本人欠下的借款本息。

  为了防止徐、邵反悔,2013年12月30日,邵柏春在李光建的要求下也写了一份说明,称如果自己和王仁芳通过诉讼向广齐公司追回借款本息,便同意用其抵扣李光建的其他借款。

  针对此事,邵柏春到案后曾向警方供述,李光建的两份“说明”都是在吕先三指导下写的,是为之后的诉讼做准备。李光建也曾向警方证明,2013年12月26日他在“说明”上签字时,吕先三在现场,还说“这样写可以”。

  对此,吕先三接受讯问时辩称,自己不知道两个“说明”是怎么来的,李光建签字时他也不在现场,这两份证据是后来邵柏春交给他的。

  除了“说明”的事,2015年9月20日,徐维琴还以侄女婿的名义,委托吕先三向李光建追讨400万元欠款。

  吕先三曾就此事向警方供述,他不知道徐、邵二人和李光建真实的借贷关系,只是根据徐维琴提供的证据代理案件。

  “正常情况下,律师在未开庭审理、未听取对方当事人抗辩意见以及未看见其所出示的证据的情况下,无法审查欠条和转账记录的真实性。”黄天时认为,吕先三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欠条和转账记录,代理委托人进行诉讼并无不妥。

  2017年,李光建向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报案,称徐维琴、邵柏春等人以催债为由对其敲诈勒索。瑶海分局于当年6月23日立案,但11月5日撤销了案件。

栏目分类

本网转载作品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修改或删除!联系我们-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