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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劳动者从未休过探亲假 专家:亟须完善法律规范

时间:2019-10-18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联络员

  早上7点半坐上高铁,11点半下车,出站后乘坐十几分钟出租车,回到家刚好赶上吃午饭……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在北京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李晓请了一天假,回老家看望母亲,“国庆期间车票紧张,不方便回家,所以趁着这个周末回去看看”。

  采访中,当被问及是否使用过探亲假回家看望母亲时,李晓说,自己参加工作以后都没有听人说起过探亲假,更没有享受过探亲假。

  这种情况并非个例。在近日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举行的“新中国劳动法70年:历史、选择与趋势”学术研讨会上,专家称,随着我国科技革命的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休假制度的完善,探亲假制度为相关权利义务主体所忽略,已经名存实亡。

  对此,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建议,探亲假制度是特殊时代的产物,如今已经基本上失去其历史功能,亟须通过修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探亲假制度进行合理改造。

  李晓说,北京的工作节奏快、压力大,每天都非常忙碌,有了家庭以后更是诸事繁杂。但无论工作再忙,她总会记挂着远在老家的母亲,经常打电话和她聊聊天。今年国庆节,她原本打算回去看望母亲,但因没抢到车票而未能成行。

  好在驻马店通了高铁,从北京回家一趟只需要4个小时,所以这几年才能周末回家看望母亲。“大概在2012年以前,老家还没有高铁,回趟家需要10多个小时,每年只能趁国庆、春节回家。”李晓说。

  李晓刚上班那会儿收入不高,工作比较忙,回家的火车也不多,好不容易才能买到一张硬卧车票,在路上“咣当咣当”一晚上。回北京的车票更难买,有时候只能买到硬座票。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她可以享受探亲假,未结婚时1年1次,结婚以后4年1次,每次假期20天。但据李晓反映,她工作以后并没有听说过探亲假,也没有享受过探亲假。

  采访中,《法制日报》记者随机询问了20多名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朋友,其中只有1人享受过探亲假,超过80%的受访者不知道自己还有这种权利。

  10月14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举行“新中国劳动法70年:历史、选择与趋势”学术研讨会,探亲假制度也是研讨会上专家们讨论的主题之一。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分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喻术红认为,探亲假是特殊时代的产物,是为了解决当时两地分居的突出社会问题,满足特定时期特殊员工的需求,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相关休息休假制度的逐步完善,探亲假制度在实践中应用很少。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探亲假制度是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体系中的一部分。其最早发端于1958年2月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目的是为了适当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

  1981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前述规定作了修改,进一步完善探亲假制度,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探亲假标准。

  根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时,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

  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有关节日期间以及其他法定休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我国劳动者享有探亲休假的权利。

  在喻术红看来,上个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我国的交通设施不完善,一些地区甚至没有基本交通线路,职工回乡难度大、成本高;通讯技术相对落后,受限于经济实力,普通职工无法普遍享受电话、电报带来的便利,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两地分居是当时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为职工提供探亲假,能够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单位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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