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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区户籍残疾军人有何待遇(2)

时间:2019-08-18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联络员

  答: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烈士褒扬金适用范围是《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正式实施后牺牲并被评定为烈士的。)

  答:正在服现役的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以及死亡后被追授荣誉称号或者追记等功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答: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二顺序: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生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①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无劳动能力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因身体病疾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

  15、大庆户籍且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享受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答:2019年8月1日起定期抚恤金标准为:烈属2798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404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22610元/年。

  答: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根据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按照条目划分原则,以及致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将残情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一至四级残疾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五至六级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答: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役军人部门在《残疾军人证》上注明“因病死亡,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待遇”并加盖公章,交遗属保存,作为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待遇的依据。

  答: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答: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一级至六级的残疾退役士兵医疗费统筹标准参照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执行。在职残疾军人由单位负责,在乡残疾军人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期限发给,统一为二年。义务兵服役期满或转为士官或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答: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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