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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涉嫌合同诈骗

时间:2022-09-20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联络员

  “一房多卖”的行为属于房地产行业销售中违规行为之一。“一房多卖”的行为不仅涉及民事赔偿问题,当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达到足以拢乱市场秩序严重程度时,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6年7月31日,连分良代表保定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与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签订开发建设协议,约定将市政公司利民路综合加工厂旧址土地协议价转让给正大公司,以市政公司自建形式,由正大公司开发建设、施工、销售并负责办理工程建设开发手续,市政职工可优先定购住宅,正大公司给予适当优惠,市政职工预付的购房款充顶正大公司应付市政公司的土地款。2007年初,市政公司102户职工(或者以职工名义)与正大公司签订认购书,交纳50%至80%房款共计1255万元,正大公司用于支付市政公司土地款。2007年6月25日,连分良等人成立保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某公司,实际负责人连分良,该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代替正大公司继续履行与市政公司的开发建设协议。

  2010年底至2011年期间,上诉人连分良明知雍某嘉苑小区系市政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及市政职工已经集体认购小区住宅的情况下,采取隐瞒真相“一房多卖”等方式,将已预售给市政职工的76套住宅再次重复销售、抵账或者转让,致使雍某嘉苑小区发生重房。经鉴定,赵某2、刘某5等78户重房户未领取钥匙,金额共计2563.9466万元。

  2015年11月期间,在解决上述重房问题过程中,上诉人连分良明知雍某嘉苑小区全部828套住宅已销售完毕,无法为重房户重新调房安排入住的情况下,并未积极筹集资金退赔房款,采取将部分重房户变更合同登记名、重新签订合同等隐瞒真相的方式调整至雍某嘉苑小区其他已售房屋,并再次采取“一房多卖”等方式,将已售住宅再次重复销售或者抵账等,致使雍某嘉苑小区发生新的重房。

  被告人连分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当前房地产行业正处于下行趋势,行业规模筑顶,增速放缓,收益持续下滑,融资渠道受限,发生资金流动危机。通过已售房源重复销售,除了承担对未办证未交付的购房客户民事赔偿责任外,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还构成合同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

  曾就职于北京中勤万信会计事务所,负责财务审计;在秉原投资负责项目投资,熟悉企业投资流程,拥有丰富的风险防控经验,在职期间获秉原投资优秀员工称号,可从财务、税务、法律等多角度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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