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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工作之便收集客户手机号码“赚小钱”你犯罪了!

时间:2022-09-2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联络员

  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周某利用自己经营移动营业厅的便利,操作或者安排店员在客户实名新开手机卡时,在开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开卡人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信息并以每人2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周某从中获利人民币8798余元。

  法庭审理认为,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8798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周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没收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8798元,予以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一个二维码、一次人脸识别、一串验证码”,都是日常生活中个人信息的常见呈现方式。伴随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频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密切关联,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相结合,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互联互通的大数据时代,公民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时刻紧绷个人隐私保护这根弦,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共同守护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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