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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菱股份董事长弟弟泄密 知情人内幕交易亏损23万(2)

时间:2019-07-17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联络员

  第一,吴幸光控制使用的“陈文生”证券账户2013年3月20日发生最后一笔股票交易后,直至2017年5月2日重新登陆启用。证券账户重新启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第二,吴幸光控制使用的“陈文生”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11日转入大额资金购买“索菱股份”,“吴幸宗”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12日转入大额资金购买“索菱股份”。资金变化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第三,吴幸光与萧某于2017年4月22日通线日,“吴幸光”证券账户买入“索菱股份”。吴幸光与萧某于2017年5月9日通线个证券账户继续大举买入“索菱股份”。买入涉案股票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第四,吴幸光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索菱股份”与买入其他股票的交易习惯不同。第五,吴幸光对其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涉案股票的行为无合理解释。第六,吴幸光在“索菱股份”复牌当日即将所有涉案股票全部卖出。综上,吴幸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索菱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幸光内幕交易“索菱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7年4月初,索菱股份董事长兼总裁肖某与深圳市帝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显电子)董事长程某在洽谈项目中提出并购事宜。

  2017年4月20日,受肖某委托,萧某(肖某之弟)和深圳市前海鼎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某去帝显电子进行考察。考察完当天或第二天,萧某向肖某汇报帝显电子考察情况,随后肖某将相关工作安排给索菱股份副总裁兼董秘钟某具体负责。

  2017年5月26日,索菱股份与程某签订《并购框架性协议书》,确定由索菱股份收购帝显电子100%股权,收购对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3,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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