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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DGJ32J173-2014(2)

时间:2019-09-03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联络员

  10.3.8 本条强调的是强电的末端照明配电设计应按照使用运行实际进行,分组控制的目的是工作小组一般工作时间是一致的,按照小组进行照明分组配电是为了能够根据小组的工作情况控制该小组的照明。其次应考虑节能控制措施,可以就地设置跷板开关,有条件时可以采取定时、人体或光线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为今后行为节能创造条件。

  10.3.9 本条内容与《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中的强制性条文第8.7.5条部分等效。

  按照《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 26相关条文,住宅公共区的照明必须采用相应的控制节能措施;《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第7.3.4条要求“住宅建筑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延时自动熄灭或自动降低照度等节能措施……”;《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第8.7.5条也要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本条主要针对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照明的控制提出必须采取节能控制措施,避免公共区域照明长期无人开灯的浪费现象。公共区域应急照明可不采用节能控制,若采用节能控制,应能在火灾时应急点亮。

  本条要求楼梯、走道必须采用节能控制,其他公共场所也应采用相应的节能控制措施。但必须注意的是:有人可能驻留的公共场所(如自行车库、电梯厅)采用节能延时控制方式时,应至少设置一盏灯不经延时控制,以免在有人驻留时全部照明关闭引起不便或事故。

  10.3.10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照明节能在设计中应该予以考虑。公共建筑的公共区域无人开灯的浪费现象普遍,设计应根据不同建筑运营业态,对不同部位的公共区域照明进行节能控制,为运行后的行为节能提供方便。

  10.3.1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第7.3.3条规定: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疏散照明外,宜采用自动调节照度等节能措施。《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 电气》第3.3.1条规定:旅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客房层走廊等场所,宜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旅馆建筑是公共建筑的一种运行业态其配电的绿色节能有其特殊的地方,首先是客房在无人时应能够 节能运行;其次,走道照明一般是常亮的,但在深夜时走道客人的走动很稀少甚至没有,如果仍然维持正常的照度是很浪费的,应该可以降低照度,节约电能。

  10.3.12 智能照明系统作为一个系统功能相对单一、简单,在建筑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时作为楼宇自动化的一部分,应与BA系统通信联络或由BA系统进行集成。

  10.3.13 应急照明大多带有蓄电池供电,应急照明灯的功率减少能够大量节约供电蓄电池容量。虽然应急照明平时可能关闭,并不用电,但蓄电池的供电一直存在,且蓄电池到达寿命就必须更换,更换的蓄电池也是一个污染。本条旨在减少应急照明容量,相应减少蓄电池容量,进行绿色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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