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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DGJ32J173-2014

时间:2019-09-03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联络员

  10.3.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第4.4.2条规定:“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

  随着照明技术的发展,目前显色指数Rc不小于80一般不难做到。本条在《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准》GB/T 50378中是“控制项”的要求。

  10.3.2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 电气》中的“照明设计与设备选择”章节规定: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选用T5荧光灯和紧凑型荧光灯是推荐采用节能型照明光源。

  LED产业作为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内容,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引导、规范和扶持,促进LED产业做大做强。LED被称为第四代照明光源或绿色光源,具有节能、环保、寿命长、体积小等特点,随着国内厂家技术日趋成熟和生产成本的降低,应用越来越广泛。本着推广LED绿色照明的宗旨,本条要求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其照明面积占总面积5%作为绿色建筑电气设计要求。

  10.3.3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 电气》第3.2.3条规定:“在适合的场所推广使用高光效、长寿命的金属卤化物灯。”“荧光灯主要适用于层高4.5m以下的房间。”这里的“适合场所”应是高、大空间场所,一般超过4.5m的空间可以视为高空间场所。4.5m以下的空间宜选用高效荧光灯。

  随着技术进一步的发展,可以在设计中运用新型节能光源,如高频大功率细管直管荧光灯寿命长,具有高光通高显色性等优点,且能瞬间启动,克服了金属卤化物灯再启动时间过长的缺点,可以视为节能光源进行运用。

  10.3.4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96第5.2.4条规定:气体放电灯灯具的配电线。灯具带功率因数自补偿在实际工程中供货一般做到都没有困难。这里予以强调。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第6.2.1条规定:“选用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的能效应符合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10.3.5 作为绿色建筑,照明质量是电气的一项重要指标,关系到人员的工作生活的舒适度,这里要求照度值、统一眩光值等主要指标不得低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值。本条在《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准》GB/T 50378中是“控制项”的要求。

  10.3.6 本条内容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强制性条文第6.3.3、6.3.4、6.3.5、6.3.6、6.3.7、6.3.9、6.3.10、6.3.11、6.3.13条的目标值等效。

  光源光效及灯具效率的提高为降低各场所照明功率密度值LPD提供了可能。本条源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第6.3.3~6.3.7、6.3.9~6.3.11及6.3.13~6.3.15条的要求。原第6.3.8条关于博物馆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为非强制性条文要求,在这里同样不作强制要求;原第6.3.12条工业建筑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要求在这里不作引用;第6.3.13条在这里引用时剔除试验、检验、仓库等不常用或工业建筑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要求。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第6.3.14、6.3.15条作为强制性条文,与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要求密切相关,本条在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表格附注中加以引用,附注中内容适用于表10.3.6-1~表10.3.6-9。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目标值强制要求。这是电气绿色节能设计的要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96第5.2.1条也是按照目标值进行要求),且在《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准》GB/T 50378中,目标值也是电气专业的主要得分项。

  10.3.7 照明配电支路应按分区配电,对自然光能够到达部分的区域应采用同一分支回路或能对该部分灯具独立控制,主要目的是在有自然光时能够关闭该部分照明。大面积照明的场所照明配电还应参照本标准第10.3.8条对照明终端配电系统进行优化,主要目的是为运行阶段的行为节能提供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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