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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胜馥的“赌术”:货拉拉法律边缘游走 与监管“赛跑” 多次闯“

时间:2019-10-20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联络员

  作为互联网+物流平台的独角兽,货拉拉在风口下发展迅猛,天眼查资料显示,货拉拉从2013年成立至今,先后获得6轮融资,最近的D轮融资于2019年2月21日由高瓴资本、红杉资本、钟鼎创投等多家机构领投完成。然而,当货拉拉屡次被爆拒开个人版发票、强制司机在车身贴广告致罚款、拉货变拉人等种种负面新闻时,独角兽最终揭下成绩漂亮的面具,诸多问题也暴露在公众视野。

  近日,有多名用户反馈称,在使用货拉拉后,平台方只提供电子报销凭证(类似收据),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正规发票,不能做报销使用。另据黑猫投诉显示,今年以来,消费者对货拉拉拒开个人版发票的投诉高达120条。

  有业内人士告诉和讯科技:“货拉拉方面开具的“货物运输电子货票收款凭证”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对此货拉拉方面表示,货拉拉个人版仅作为信息服务,平台不支持开票,如需开具发票,可使用企业版货拉拉下单。

  而仅开电子报销凭证需满足的条件是收款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而货拉拉作为行业独角兽明显不该如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作为消费者,有权利要求货拉拉提供发票,且货拉拉并未在产品中对此情况进行说明。

  对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贾忠强律师告诉和讯科技,货拉拉拒开个人版发票明显是违法的,属于偷税漏税的行为,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不管付款方是单位还是个人,收款方都应该提供发票,否则就是偷税漏税的行为。另外,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发票不光是重要的商业活动交易凭证,也是后续的纠纷维权非常重要的证据。”贾忠强说。

  货拉拉创始人兼CEO周胜馥在今年6月曾公开表示:“货拉拉大概覆盖了160个城市,平台上活跃的司机每个月有40万。一家传统的物流公司要做到我们这样的体量大概要用二十年的时间,货拉拉用了六年的时间就做到了。”

  但在这组数据背后,货拉拉可谓一地狼藉。步入2019年以来,货拉拉还被爆出存在货运载客、车身广告等安全隐患问题。

  2019年8月21日,据贵州交通广播官方账号报道,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二大队在巡查中发现,一辆张贴着货拉拉标志的面包车正停在路边上人。经调查,得知车上5名乘客正准备乘坐该车前往西南商贸城,和驾驶员商议车费为每人10元,并且车内已放满了木凳和塑料椅子,用于方便载客。随后,执法人员按照《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规定依法对车辆进行暂扣,并安排合法车辆将乘客进行转运。

  事实上,类似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被爆出,早在2018年7月,法制晚报就曾报道货拉拉载客涉嫌违法运营,存在安全隐患。因为它们已变身为网约车性质,根据北京市对网约车的管理规定,开网约车的条件为“京人京车”——驾驶员须为北京户籍,取得北京核发的驾驶证;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基本条件,经北京市公安部门年检合格,已购买营业性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具备北京市车辆号牌。而“货拉拉”的构成人员与车辆相对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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