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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省概况-湖北省(4)

时间:2019-09-1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联络员

  2、24%优惠税率:设立在沿海经济开放区 、沿海 、沿江 、沿边开放城市、省会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在经济特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缴、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税、6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两免三减”优惠外,企业当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可继续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无论如何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得低于10%);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减免税期满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15%至30%缴纳企业所得税;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减免税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可延至2010年。

  4、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所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的, 全额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5、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 、项目 ,需要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007年3月16日,中国人大通过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统一将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25%。

  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在此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税率:新税法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

  2、税收优惠:新税法采取了以下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动服务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3、纳税人和纳税义务: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4、收入:新税法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对“不征税收入”也作了明确规定,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新税法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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