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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省概况-湖北省(8)

时间:2019-09-1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编辑:联络员

  (十四)加快湖北电子口岸建设。湖北电子口岸建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6〕36号)要求,坚持统一认证、统一标准、统一品牌,实行共建、共管、共享。涉及“大通关”业务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湖北电子口岸的建设。

  (十五)实现口岸信息共享。实现口岸信息共享。开通湖北电子口岸门户网站,开发电子口岸基本框架和基础数据交换系统、关港联网监管系统、江海联运系统、空港监管信息系统。湖北电子口岸信息平台要保持与查验单位、税务、外管、金融、港口、机场、车站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畅通,为企业提供信息查询、业务咨询、单证处理等优质快捷的服务和网上订仓、提箱、运输、仓储等“一条龙”服务。实现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台商投资区和湖北武汉保税物流园区(B型)等重点区域之间的联网互通。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部门要加强联网协作,开发、试行报关报检联网核查等项目。

  (十六)扩大电子通关试点。要逐步采取电子签章代替纸面盖章,实现口岸通关电子放行。加快单证电子化开发和应用,推进水运进口提货单和出口十联单电子化应用。开发应用船舶电子申报系统。

  (十七)推进加工贸易电子账册联网管理。按照以企业为主体、政府适当资助、鼓励先进、带动全局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加工贸易电子账册联网管理试点工作,逐步使所有有需求、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都实行电子账册联网管理。

  (十八)加大对电子口岸建设的投入。湖北电子口岸建设初期重点项目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补助解决,电子口岸实体平台建设经费由省政府与海关总署按照6∶4的比例共同出资建设。

  (十九)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武汉、黄石、荆州、宜昌港一类水运口岸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码头泊位和港区集装箱堆场、仓储等改扩建的力度,提升口岸机械化作业水平。完善口岸联检设施及围网、卡口、电子监控等配套设施,提高口岸外贸进出口货物的通过能力。

  (二十)加大对“大通关”建设的支持力度。省政府及口岸所在地政府要加大对口岸基础设施、查验配套设施改扩建及新开一类口岸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口岸现代化作业水平。口岸基础设施,包括港口(场、站)集装箱堆场、仓库改扩建、机械化设备更新换代等,由省及口岸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包括口岸现场联检办公设施建设、维修及围网、卡口、电子监控设备更新换代,由省及口岸所在地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新开一类口岸查验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4∶6的比例投资建设。

  加快湖北电子口岸建设,根据口岸“大通关”发展需求,开发更多符合湖北实际的口岸物流应用项目。将电子口岸通关信息平台建设、开发 、运行维护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电子口岸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电子口岸通关信息平台作用。

  省及口岸所在地的交通、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在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重新分类的同时,尽快研究制定进出港口口岸道路的外贸集装箱运输车辆在规费征收、通行费方面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运输成本,提高港口效能,增强港口竞争力。

  (二十一)公开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收费标准。口岸通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修正)》的规定执行,收费部门必须持有省物价部门统一制发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报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已经由市场形成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执行。对进出境集装箱(货物)熏蒸消毒收费,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国家未定标准的,由省物价部门根据熏蒸服务的成本商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从低原则另行核定收费标准。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部门对进出口集装箱实行“一次开箱、一次查验”制度,避免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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